一、實施時間
我省正式實施“單獨兩孩”政策的時間為2014年3月28日,即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關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的公布時間。
二、應用依據
(一)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如: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央《意見》、全國人大《決議》等。
(二)立足我省目前的生育政策
如:《條例》、再婚夫婦的生育政策、家庭子女數的計算等。
(三)結合多年來已執行的應用解釋、政策性批復
如:湘人口發〔2007〕32號(應用解釋:領證條件)、湘人口發〔2008〕26號(應用解釋:獨女、孩子和子女計算)、湘人口函〔2008〕73號(非親生)、湘人口發〔2009〕22號、湘人口發〔2011〕11號(生育證辦理、子女數計算)等文件。
三、適用人群
僅適用于初婚夫婦或再婚前均無子女的再婚夫婦。雙方或一方有子女的再婚夫婦的生育政策應按照《條例》規定的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執行。
(一)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初婚夫婦或再婚前均無子女的再婚夫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適用我省“單獨兩孩”政策:
1.夫婦雙方或一方具有我省戶籍;
2.夫婦雙方戶籍不在我省,但雙方或一方是我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正式職工。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我省“單獨兩孩”政策:
1.雙方或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夫婦,第一胎生育了雙胞胎或多胞胎的;
2.雙方或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再婚夫婦,再婚前雙方各生育(或收養)一個子女(無論新組合的家庭是否直接撫養)的;
3.雙方或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再婚夫婦,再婚前一方生育(或收養)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的。
四、關于獨生子女的界定
獨生子女是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養的唯一子女,即沒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含父母收養的兄弟姐妹和與父母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他們生育(或收養)子女前死亡。
(一)初婚家庭的子女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獨生子女: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
2.父母未生育但合法收養的唯一子女;
3.父母曾生育(或收養)兩個以上子女,其中一個或兩個以上子女均于生育(或收養)后代前死亡,現存活的唯一子女。
生育(或收養)兩個以上子女,不要求必須是合法生育或依法收養。
生育后代前死亡是指死亡的子女沒有生育后代,死亡時已孕后代且生下來的,屬于生育了后代。
(二)再婚家庭的子女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獨生子女:
1.沒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姐妹的子女,隨父(母)再婚,父(母)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且繼母(父)沒有子女,或繼母(父)雖有子女但父(母)與繼母(父)的子女間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
2.再婚夫婦再婚前各只生育(或收養)一個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再婚家庭直接撫養的唯一子女。
(三)符合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獨生子女:
1.有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但符合湘人口發〔2009〕22號文件規定,父母生育(或收養)一個子女離異后,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生育(或收養)子女,獨自承擔全部撫養費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個子女的;
這是一種例外,但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明確生育(或收養)的子女由未再婚一方直接撫養、與其長期共同生活并獨自承擔全部撫養費用。二是再婚一方只合法生育一個子女(生育多個或違法生育子女的不在此范圍)。
2.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
3.與無子女收養人有事實收養關系的唯一子女,且收養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條件,僅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的;
4.曾有父母收養的兄弟姐妹,但已通過法律程序(法院判決或公證機構公證)解除收養關系,現為父母生育或(收養)的唯一子女;
5.曾有與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但已通過法律程序(法院判決或公證機構公證)解除撫養關系,現為父母生育或(收養)的唯一子女;
6.無配偶者未生育但合法收養的唯一子女。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視為獨生子女:
1.父母生育一個子女且有事實收養關系的子女,該父母生育及收養的子女均不屬獨生子女;
2.父母曾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送他人收養,父母身邊留下的子女不屬獨生子女;
3.父母生育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后離異,其中一個子女隨父(母)與無子女者再婚,再婚后未生育(或)收養子女,隨父(母)再婚的子女不屬獨生子女;
4.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收養)一個子女,但沒有直接撫養,另一方無子女,依法再生育一個子女,再生育的子女不屬獨生子女;
5.父母生育一個子女且在該子女成年后離婚,父母一方或雙方再婚并生育(或收養),該成年子女不屬獨生子女。
五、關于違法生育的處理
(一)2013年11月12日前“單獨夫婦”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定性為違法生育,依照《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或生育行為發生時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進行處理。已作出處理決定并執行到位的繼續有效,維持不變,如:社會撫養費征收、終止妊娠保證金收取、行政處分、黨紀處分等;已作出處理決定但沒有執行到位的,按原處理決定執行;未作出處理決定的,依照《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或生育行為發生時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進行處理。
(二)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3月28日期間的“單獨夫婦”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定性為違法生育,須按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標準下達征收決定書,但在執行時,可以按照湘政辦發〔2009〕11號文件規定分期繳納,但第一期繳納額不能低于應繳總額的40%;行政處分、黨紀處分可以從輕。對其所在單位的責任追究可以從輕處理。
六、關于《再生育證》的辦理
“單獨兩孩”的審批,屬于再生育審批范圍,按照《湖南省生育證管理辦法》辦理。父母是否辦理過《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作為界定“單獨夫婦”是否符合“單獨兩孩”政策的必要條件。
(一)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3月28日期間已經懷孕但尚未生育二孩的“單獨夫婦”,應在孩子出生前,按規定申請補辦《再生育證》。
懷孕在2013年11月12日前,出生在2014年3月28日后,處理同前。
(二)3月28日至今,沒有辦理《再生育證》的“單獨夫婦”已生育二孩的,應在6月30日前按規定書面申請補辦《再生育證》,逾期未書面申請補辦的,按照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辦理《再生育證》的情形,進行處理。7月1日以后,沒有辦理《再生育證》的“單獨夫婦”生育二孩的,按照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辦理《再生育證》的情形,對其按夫婦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征收后補辦生育證。
(三)在《條例》未修改的情況下,應依據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辦理再生育證。將再生育證上原印刷的符合“《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條第項規定”劃掉,手工填寫符合“我省‘單獨兩孩’政策”。
七、關于獎勵優惠待遇的處理
(一)2014年3月28日前,已領取《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單獨夫婦”申請再生育的,自批準再生育之日起,注銷其《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與獨生子女和獨生子女父母有關的獎勵優惠待遇,已經享受的不需退還。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四)雙方均系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子女”,以及第十六條規定的“(二)一方兩代系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子女的;(三)一方系烈士的獨生子女;(四)男到獨女家結婚落戶,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全部可以納入“單獨兩孩”的政策,這類家庭再生育子女,原享受的獎勵優惠待遇均不需退還。
(二)2014年3月28日后,已領取《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單獨夫婦”申請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其正在享受的優待;已領取的獎金,獨生子女保健費,多分配的集體經濟收益、征地補償費,獎勵扶助金,必須全部退還;對政府和集體為其投入的保險費,應當予以償還。享受的獎勵、優待退回后才能為其辦理《再生育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