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民政部傷殘鑒定相關政策規定,所有的傷殘鑒定都應在受傷情形醫療期滿后進行。
2、傷殘鑒定部位以當地民政局介紹信或鑒定表上的內容為準,如受傷部位和鑒定表上內容有出入,請申請人事先和當地民政局核實。
3、申請人姓名和部隊原姓名有變更的,請提供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示的證明資料。
4、如原傷殘情形為肝腎、血液疾病等,需進行臨床抽血化驗的,請禁食12小時,禁飲6小時,頭部的鑒定需鑒定前一晚清洗頭發,泌尿系鑒定需晨起保留尿液,勿排空膀胱。
5、為避免更多的不便,外院輔助檢查做完后,被鑒定人即可返回當地,檢查結果由本院工作人員定期統一收集。
6、本院鑒定受理時間為周一至周五,節假日以國家統一安排放假時間為準,請申請人自行安排好來院時間。如鑒定人數為十人以上,請當地民政局提前一周與我們聯系,醫務科聯系電話:0731-85471502。